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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交警解读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来源:鲁网

作者:

2018-05-18 16:26:05

5月17上午,枣庄市交巡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报会,主要是解读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相关内容。

当前,执行好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圆满完成各项安保任务,对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和服务群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和新的挑战。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以安保任务为契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尊重保障人权意识,规范交通事故执法办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枣庄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杜向群介绍称,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事故处理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事故认定复核:所有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启动复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处理的、出具事故证明的、道路外通行的事故。

当事人除了直接向支队提交复核申请外,也可以向办案大队提交。

检察院批捕和法院诉讼均不能阻止事故复核工作,复核终止的唯一情形时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

三、扣留及停放车辆:事故调查需要扣车的,交警队要承担停车费、检验鉴定费等扣车产生的费用。

不扣车的,就要在现场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有必要,今后也可以依法把车子扣留起来收集证据。

四、事后报案受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事故处理文书制作:按照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18)行业标准,该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并贯彻执行。

六、垫付抢救费用:需要交强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垫)付医疗费用的,交警应当直接向支付单位送达书面文书,而不再是开个证明让当事人去申请。

逃逸案件侦破后,交警应当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事故救助基金,便于基金管理方及时向责任人追偿费用。

七、醉驾事故:碰到醉驾(危险驾驶罪)等涉嫌犯罪的事故,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了,也不能适用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哪怕是非常轻微的小事,也要老老实实走一般程序的流程。

一般程序应当开展的现场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图、全面拍照、现场勘查笔录等等。(记者 杜伟)

[责任编辑:杨凡、邢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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