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7-14 17:12:07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14日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菜篮子”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是执法部门重点监督的对象。然而,总有个别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罔顾群众的人身安全,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情,铤而走险赚取黑心钱。7月14日,闪电新闻记者从枣庄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一熟食店老板李某某为让自家卤肉吸引顾客,不惜超标使用亚硝酸盐。最终,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自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李某某一案是该院采取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创新机制办理的首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近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滕州市某镇经营熟食店时,为达到缩短卤制时间、鲜嫩肉色、减少损耗的目的,在卤制猪头肉、猪蹄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后对外销售,涉案金额700元。后经鉴定,两次所送检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1968㎎/㎏、612㎎/㎏,严重超出标准限量≤30㎎/㎏,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从业禁止3年,并在滕州主流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中,滕州市人民法院采取“3+4模式”,即法官+人民陪审员7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该院的起诉意见,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禁止其从事食品相关职业三年,缴纳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并责令其在滕州市主流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据了解,此案在办理过程中,该院试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理模式,由第四检察部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合一审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补查优势,将刑事、公益诉讼所需证据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面引导取证。针对有关单位未建立从业禁止“黑名单”,从业禁止执行不到位,以及有关单位对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该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拟向有关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闪电新闻记者 李永文 王雨 通讯员 姚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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