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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一公司经营8年不曾分红 股东与公司对薄公堂要求保护知情权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12-17 18:53: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7日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强企业信心、激发经济活力、降低交易成本、稳定投资者预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多例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以期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引导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理性投资,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王某与朋友在枣庄成立了一家酒店有限公司,持股10%。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经营管理一直由大股东李某负责,王某对公司的经营现状一无所知。经营至今,公司也没有发过一次红利。作为公司的股东,为了解公司的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以便更好地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维护自己合法的股东权益。2021年4月,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股东知情权即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材料的申请,依法行使股东的知情权。

但公司在收到王某的股东知情权申请书后却拒不提供原告所要查阅、复制的材料,也不对王某的申请进行答复。在王某看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王某请求法院:1.责令被告立即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王某查阅、复制;2.责令被告立即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王某查阅。

经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枣庄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王某查阅、复制。二、被告枣庄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王某查阅。三、查阅、复制的地点在被告枣庄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地点;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定时查阅 保护股东知情权

办理法官指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大股东经常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而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整个股权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依照上述规定享有股东知情权。本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例的裁判有效保护了小股东王某的股东知情权,有利于引导市场从业者规范公司治理,依法诚信经营,防控企业风险,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闪电新闻记者 郎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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