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枣庄
2019-07-02 16:57:07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大众网·海报新闻滕州7月2日讯(见习记者武甜莹)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滕州市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周某某,绰号波龙,2005年伙同他人采取刀砍、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路人;2006年伙同他人持木棍、砍刀等工具,将他人打伤,并砸坏桑塔纳轿车等物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同崔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秦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滕州市善国路与北辛路交叉路口时,采取刀砍、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骑摩托车经过此地的张某甲、张某乙,致二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06年9月24日16时许,杜某某(已判刑)以耿某某沙场出售风化砂价格低为由,同被告人周某某以及杜某某、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黄某某、陈某某(以上六人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滕州市龙阳镇何岭村东耿某某沙场持木棍、砍刀等工具,将耿某某、耿某乙、耿某丙打伤,并用将耿某某的桑塔纳轿车及挖掘机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坏桑塔纳轿车等物品的损失价格为7503元。经法医学鉴定,耿某某、耿某乙、耿某丙身体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枣庄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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