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31日讯 8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解读《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孙中礼;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颖和市财政局税政科副科长张亚振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新闻二科科长褚苗主持。
孙中礼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结合枣庄市实际,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印发,自9月15日起开始施行。
制定背景。枣庄市现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依据文件《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枣政发〔2003〕36号)已出台20年,文件的大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国家、省非税收入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今年1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枣庄市实际情况,出台本《办法》。
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从资金用途、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减免规定、使用管理等方面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资金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明确征收范围。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明确征收主体。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征收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四是明确征收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五是明确减免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市)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减免。符合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予以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在附件中详细列举。
六是明确使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