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6-29 16:04:06
齐鲁网6月29日讯 6月29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了解到,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逐步淡化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济南、青岛市中心城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街道可逐步取消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责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逐步将基层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完善综合便民服务功能,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职责调整、权限下放后人员编制要同步下沉,将简政放权、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群团改革、控编减编等调整出的编制优先分配给乡镇(街道)。
将乡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乡镇政府
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能放即放”的原则,将乡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在产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市县政府要借鉴向经济发达镇放权经验,根据不同乡镇实际,逐个乡镇梳理确定放权事项,依法向乡镇放权。山东省政府将另行制定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办法,明确向乡镇放权程序和相关要求。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地方立法,为赋予乡镇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限提供法律依据。
转变经济发展职能,适应新旧动能转换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职能。把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逐步淡化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济南、青岛市中心城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街道可逐步取消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责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
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
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细化乡镇(街道)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增强服务能力。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改进服务方式,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加强乡镇(街道)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
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逐步将基层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完善综合便民服务功能,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意见》指出,乡镇(街道)要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综合执法平台,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县级部门派出执法机构要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统一指导和协调,日常执法活动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要健全城乡社区综合网格化治理体系,依托党的组织体系,整合综治、司法、公安、应急、信访、民宗等各种资源力量,构建统一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和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职业化网格员管理队伍,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能”,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
每个乡镇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编制员额
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职责调整、权限下放后人员编制要同步下沉,将简政放权、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群团改革、控编减编等调整出的编制优先分配给乡镇(街道)。各设区的市要以满足乡镇(街道)工作需要为原则,核定乡镇(街道)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每个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编制员额,所需编制首先从乡镇(街道)待分配编制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市县行政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制定用编进人计划时优先向乡镇(街道)倾斜,乡镇(街道)出现空余编制的,应及时补充工作人员。
全面清理上级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
厘清事权边界,全面实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厘清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关系,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政府职能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履行职责。全面清理上级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擅自转移给乡镇(街道)的工作任务责任一律取消。今后,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外,严禁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形式,将县级部门工作任务责任转嫁给乡镇(街道)承担。如有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确需乡镇(街道)承办的,须由县级党委、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并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权限、分工、期限等具体要求,落实人员、经费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
健全与职责相适应的考评体系,以乡镇(街道)职责和区位特点为依据,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统一规范针对乡镇(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建立健全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切实增强考评公信力。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乡镇(街道);对下放给乡镇(街道)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结合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弥补乡镇(街道)财力缺口。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统筹做好各类专项资金整合工作。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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