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0-16 16:54:10
齐鲁网枣庄10月16日讯(记者 李泳君)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枣庄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枣庄市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可获得每人每月80元的补助,按照年度发放。
《通知》规定,凡是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均可获得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枣庄市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通知》明确指出,对2016年1月22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已领取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贴、30%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已享受农村奖扶、特扶政策的,不再重复发放。原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破产终结企业职工2016年1月22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及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办理退休未及时申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执行。民营、私营等企业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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