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3-29 20:10:03
齐鲁网3月29日讯 28日,滕州市环保局公布一起处罚案例。经查,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4日、5日、6日、11日、12日、13日、15日和16日有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超标的行为,环保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
滕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认为,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执法部门于2019年1月23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单位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对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述》,对你单位提出的相关陈述要求,经滕州市环境保护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随后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处罚决定。如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 李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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