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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利国家 如实填报展变化

来源:枣庄新闻网

作者:枣庄日报记者

2018-12-27 10:47:12

按: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9年1月1日开始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和普查数据采集上传工作。为使广大读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第四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本报记者就我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采访了枣庄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统计局局长李兵。

问:什么是经济普查?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有什么目的意义?

答:经济普查是国家为掌握国民经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统一组织对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在新的形势下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和主要生产要素及布局的构成,全面掌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对于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局,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水平,坚定不移地实施供给侧结构改革、新旧动能转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和谐、幸福、美丽新枣庄具有重要意义。

问: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答: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行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和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根据不同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分为四类普查表:

1. 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包括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能源生产和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内容。

2. 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包括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部分行业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3. 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雇员支出、税费、核算、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主要经济指标。

4. 部门普查表(由铁路、金融等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组织填报)。

届时,请各单位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财务报表或账簿、相关统计资料、业务核算资料等;请个体经营户准备好相关经营资料和用工工资资料等。普查员将于2018年1月至4月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问:第四次经济普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开展?

答:在清查阶段,采取“地毯式”清查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在普查登记阶段,一套表单位(即“四上企业”)通过联网直报方式直接上报普查数据,其他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大个体户和抽中普查小区的中小个体经营户,均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现场登记采集传输的方式报送普查数据。

全市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登记,但建筑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问:第四次经济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至4月31日止。

第一阶段:2018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开展单位清查,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第三阶段:2019-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作为普查对象应该如何面对经济普查?

答:企业和单位是我们这次经济普查的主体,它的内容是构成国民经济的主要部分。作为企业,参与和配合这次经济普查,是国家统计法和国家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普查过程中,企业一是要了解经济普查的相关宣传资料,明确其目的和意义;二是根据普查告知书,准备真实准确的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是根据普查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相关证件及其它资料。总之,请每个企业和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和支持这次经济普查工作,摸清我们的家底,为我市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问:普查对象拒绝提供或随意提供普查数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请问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请普查对象不要有这方面的顾虑。(枣庄日报记者)

[责任编辑:杨凡、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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