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8-10 16:17:08
齐鲁网8月10日讯 10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在枣庄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姜传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王磊;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永恒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夏敏高主持。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淆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及时执行到位,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有的申请执行人就会盲目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人员不依不饶,甚至采取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财产可供执行,另一类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就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就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者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案例一:被执行人身患残疾,生活困难,且查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杜某经营的综合商店未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公司)许可,销售非由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与“六神”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商品。经法院开庭审理,杜某经营的综合商店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判决生效后,上海家化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杜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其他财产权等信息,并到相关部门查询进行现场查询,均未发现杜某名下由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杜某身患残疾,其女重度残疾,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依靠杜某每月几百元的打工费维持,属于“低保”家庭,生活条件十分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王某、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刘某应支付王某货款1.7万元,因刘某拒不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无果后,又前往刘某住所地进行调查,得知刘某及家人外出多年未归;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亦未查到刘某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刘某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收货地址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价值线索。对此,法院先后向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协助查找刘某下落,但至今仍杳无音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闪电新闻记者 李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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