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8-30 14:25:08
齐鲁网枣庄8月30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赵贵虎 李瑞萍)“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本院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A、B,代我院调查下列事项:……”近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一起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向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据了解,这是该院向律师签发的首份“执行调查令”。
据了解,原告某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甲、乙两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到期借款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院在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原告本金900万及利息12.2万元,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该银行通过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威铭公司,威铭公司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两被执行人均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但乙公司仍有部分资产,且存在资产转让迹象,申请执行人威铭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执行法官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符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有关规定,于是签发了律师调查令,委托该律师代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乙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转让、征收补偿等相关财产权益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的资产已被行政征收,薛城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协助单位送达了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乙公司的资产950万元,为案件的顺利执结打下了良好基础。
延伸阅读:
【法官说法】:持“令”律师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法院报告情况,有利于法院从众多繁乱线索中快速查找出最便捷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工作压力。我们希望执行调查令能达到这样的应有效果: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被查询单位及对接人员能够意识到律师所代表的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法院权威,是由法院授权的执法行为,并将配合工作程序化,以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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