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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也不执行!枣庄这6起“老赖”案例很典型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秦政

2017-08-10 12:08:08

8月9日上午,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基本破解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上,市中区人民法院青少年庭庭长付晓燕发布了6起局部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 1:鹿其峰等五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4月10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丁玉喜与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中区法院根据丁玉喜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艺博公司所有的位于市中区永安乡夏庄村的厂房及办公楼。2013年7月8日,市中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艺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玉喜借款本息1102500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23元,保全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艺博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丁玉喜申请,市中区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及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送达艺博公司。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鹿其峰与王守业为阻止申请执行人丁玉喜通过法院裁判取得艺博公司的厂房、办公楼等,捏造了鹿其峰欠王守业151万元借款的事实,以及为偿还债务,鹿其峰将艺博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等以200万价格转让给王守业的事实,并伪造了欠条、资产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由王守业以恢复原状为由向市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中区法院受理了王守业诉艺博公司、鹿其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艺博公司、鹿其峰自愿搬出厂房,将厂房交付给王守业。王守业凭此民事调解书向市中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阻止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后市中区法院裁定对王守业诉艺博公司、鹿其峰一案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上述民事调解书。王守业上诉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5年10月15日,市中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艺博公司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夏庄村该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及院落,以第三次起拍价154.8224万元折抵给丁玉喜,抵偿相应借款。

2016年3月12日鹿其峰、王守业等五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经二审后,最终判决被告人鹿其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守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毛凤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浩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堪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 2:马全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全喜、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1)市中商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马全喜、吴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6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马全喜、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义务,张某某申请执行,市中区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将吴某某的鲁D8D881号车辆以45517.47抵偿给张某某,对于剩余款项马全喜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后经调查,自2012年2月至7月,被告人马全喜承包枣庄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市中区法院以被告人马全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 3:张慎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案

原告张茂银等人诉被告人张慎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8】市中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慎学赔偿张茂银等人169 575.06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慎学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张茂银等人2009年11月1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0年4月26日、2011年12月16日、2015年1月29日、3月24日、6月19日法院分别扣划被告人张慎学保险理赔款、存款50000元、4000元、15000元、50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5 000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慎学主动向执行法院交付20000元后,上述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张慎学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生活困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张慎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张慎学伤残生活困难,判决被告人张慎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 4:于忠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案

原告褚衍俊、褚衍志、刘克勤、李秀梅、刘吉锋诉被告于忠国、谷廷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市中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褚衍俊、褚衍志、刘克勤、李秀梅、刘吉锋与被告谷廷文、于忠国达成的土地租赁协议,被告于忠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租赁土地上的配电室、工作室、磅房、石料粉碎机、水泥砌块机厂棚、猪圈,恢复原状,将土地返还给上述五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五原告土地占用费245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2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于忠国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褚衍俊等五人申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被告人于忠国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并于2015年10月21日将涉案土地转租给刘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于忠国与褚衍俊、褚衍志、刘克勤、李秀梅、刘吉锋达成和解,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五人的谅解。被告人于忠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于忠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审宣告判决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于忠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 5:王贵忠、李新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案

原告枣庄市得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厚龙、宋春凭、枣庄市厚龙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嘉豪商贸有限公司、枣庄今朝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市中商初字第1107号判决书,判决李厚龙、宋春凭、枣庄市厚龙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枣庄市得信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70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并给付追偿权费用15000元,枣庄市嘉豪商贸有限公司、枣庄今朝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枣庄市得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李厚龙、宋春凭下落不明,枣庄市厚龙食品有限公司无实际执行能力。

2015年1月22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扣划了嘉豪公司329000元。2016年1月21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嘉豪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新锋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被告人李新锋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在被告人李新锋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前,其履行了50万元的还款义务,后续签订了还款承诺,但未继续履行。嘉豪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资金汇入55044366.89元。2013年9月3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嘉豪公司仓库内相关货物,查封期间允许自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保留。被告人李新锋将法院查封的部分物品进行处置后,所得价款未送交法院执行。且被告人李新锋在法院查封嘉豪公司相关货物后,其亲戚华明玲、李正玲于2013年9月12日注册成立嘉铭公司,由其弟弟李新华担任法人代表,经营场所、业务范围以及仓库货物存放与嘉豪公司完全一致,以混淆视听,对抗法院执行。嘉豪公司与嘉铭公司之间有大量资金流动,并有部分资金转入被告人李新锋的个人账户。

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10月14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两次司法拘留今朝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贵忠,其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月22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对被告人王贵忠司法拘留,其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今朝公司自2014年1月1日共收到2314680元货款,收款当日即被转入被告人王贵忠个人账户。2013年9月3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今朝公司仓库内相关货物,后被告人王贵忠将法院查封部分物品进行处置,所得价款没有主动送交法院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人王贵忠在法院查封今朝公司相关货物后,其妻王霞成立今朝美喜铺,其经营场所、业务范围以及仓库货物存放与今朝公司一致,以混淆视听,对抗法院执行。案发后,被告人王贵忠履行还款30000元;案发前后,被告人李新锋数次履行还款1330000元(包括部分物品);均已取得枣庄市得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王贵忠、李新锋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贵忠、李新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履行完毕,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贵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新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 6:孙忠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案

原告丁继龙、丁永生诉孙晋友、孙忠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市中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忠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枣庄市市中区大观园小区1号楼(现名为64号楼)西单元三楼西户房屋。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忠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丁继龙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孙忠玉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多次督促并张贴公告,至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忠玉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忠玉将该房屋腾空,交给申请执行人丁继龙房屋钥匙一把。被告人孙忠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孙忠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已将涉案房屋腾空,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忠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记者 秦政

[责任编辑:杨凡、张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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