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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薛城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2-08-08 07:01:08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8日讯 8月7日下午,枣庄市薛城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召开,薛城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孙启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卫东,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长城,薛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颜超,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庞林,区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统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薛城区网络安全保障中心主任张生主持。

孙启林对薛城区《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进行解读:

一、出台《通告》的背景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也叠加凸显,近年来,薛城区到市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重复访、缠访闹访、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增强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理念。2022年7月,薛城区人民法院、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草拟《薛城区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经充分讨论和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联合出台了本《通告》,并于8月1日正式公布。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通告》所列的18种行为之一的,予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告》需要特别提醒的内容

(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批评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二)对经制止、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将依法处理;(三)对以下行为依法予以严惩:1、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违法信访;2、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查处仍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3、五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单位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的。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依法有序信访,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会现场问答实录:

记者:什么是非正常信访行为,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非访? 

颜超:1、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

2、越级走访的;

3、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的;

4、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

记者:哪些行为属于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颜超:1、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

2、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3、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体访的;

4、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6、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记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后仍多次闹访的,是否构成犯罪?

张卫东:寻衅滋事罪是违法信访人最容易触犯的罪名,如信访程序已经终结后仍多次闹访,行为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切忌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希望有理诉求的信访人,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检察信访工作?

李长城:当前,许多社会矛盾由民事纠纷引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行部门、控申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群众涉检涉法信访工作,主要采取领导接访、定期约访、接访包案等措施,通过息诉和解、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在不否定原裁判的情况下,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在息诉工作中,不仅要当好服务群众的窗口,还要充当群众情绪的“出口”。在法治的框架下,从当事人的真实动机、生活处境、情感需求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检察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且尽可能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同时解开心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涉信访刑事案件中,主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与公安机关一同把好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为提起公诉做好充分的准备。

记者:《通告》中对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是如何规定的?

刘统志:《通告》中除了对信访活动中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外,也与《信访工作条例》高度契合,对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等各环节、全流程进行约定,其核心是“逐级走访”和“法定程序”。比如,在信访事项提出环节,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咱们薛城辖区内的群众如果反映诉求,应该到镇街本级或者上一级即区信访局走访,只要是跨越薛城区,都属于越级走访。另外,群众还有个误区,就是认为自己只要从村居、镇街、区、市、省、国家一级一级去,就不属于越级上访了。其实,仍然属于越级走访,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再如,受理、办理环节,按照法定程序15日内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凡是在期限内越级走访的,也都违反《信访工作条例》。

记者:薛城区司法局作为全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如何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有效防止信访活动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庞林:薛城区司法局作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群众法治意识。采用“线上+线下”的普法宣传模式。线下,组织开展“法律十进”、“法治枣庄百人宣讲”、“送法下乡”等法治宣讲活动。线上,用好“薛城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薛城普法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对《信访工作条例》和《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进行多方位、全覆盖的宣传。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访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是全面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在区非诉讼调处中心设立矛盾调解专区,明确专人负责纠纷化解工作。初步建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完成法律援助625件,解答法律咨询450余人次,化解群体性纠纷5起45人次,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500余万元。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减少因处置矛盾纠纷不力而演化为信访案件情况的发生。

三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打造首善之区、建设品质薛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目前薛城区正在全力争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正在依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增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避免因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依法办事为而引发群众信访情况的发生。


闪电新闻记者 刘印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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