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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院通报六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暨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2-07-29 19:32:07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9日讯 7月29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暨养老诈骗犯罪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六起典型案例。

投资理财诈骗老年人案。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先后注册成立枣庄市顺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枣庄石煎煮雨餐饮有限公司、枣庄市顺喆旅行社有限公司、枣庄市顺喆旅行社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等公司,租赁房屋,招聘业务员,与他人虚构预存不等金额现金成为银卡、金卡、铂金卡、至尊VIP卡会员,卡内余额可自由消费、未进行消费退回余额等事由,以月息1至2分,并赠送旅游为诱饵,通过开会、发传单、打电话、组织就餐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集资参与人林某、魏某、郭某等11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其中55岁以上108人)非法集资329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其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329余万元。

利用“养老产品”诈骗老年人案。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石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临沂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依托,以电话销售为主要手段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石某等人组织被告人乔某某、乔某、马某等人员按照既定话术拨打电话,以推销收藏品、保健品、药品为幌子,虚夸物品价值,以免费赠送、中奖、代金券折抵现金为噱头,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乔某某直接实施诈骗数额33964元,被告人乔某直接实施诈骗数额40403元,被告人马某直接实施诈骗数额1174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乔某、马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赔损失。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利用网络交友诈骗案。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成立并依托公司,招募并纠集被告人李某、郭某、范某分别负责工作室,组织人员通过互联网交友软件添加男性为好友,引导其进入直播间,以女性身份,化名“张雪莹”,与其聊天,依据被告人刘某提供的话术与聊天对象培养感情,并配置主播人物提供的照片、视频进行直播,以恋爱送礼物、直播完成任务等名义,引导被害人在指定的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打赏主播,采取虚假发货、以次充好的手段,先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9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郭某、范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是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十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利用充值返利诈骗案。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龚某、孙某等人通过QQ在网上发布利用“明星”充值返利等虚假投资方式骗取他人(含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钱财。梁某通过与被害人QQ聊天并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李某等其他被告人明知梁某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梁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其收款转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利用帮人“微信解封”诈骗案。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符某明知孙某等人以在网络上虚构开通企业微信、帮人解封微信号、帮人找回被盗微信号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石某、李某(男,11岁)、叶某(男,11岁)、尤某(女,11岁)钱款13万余元,仍为孙某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收款账号,帮助孙某等人收取诈骗款11余万元并提现给孙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其本人的银行卡账号、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收款后予以转账或取现,与孙某等人构成诈骗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余万元。

利用“刷单返佣”诈骗案。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孙某等6人交叉结伙,通过“兼职e族”、“优享云商”等网络APP,利用微信群发布刷单、购物等可获取高额回报及佣金的信息,冒充客服解答问题,以小额返利为诱饵,吸引社会人员通过APP进行投资,后关闭平台将投资款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6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6被告人均表示愿意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险性,法院依法对6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闪电新闻记者 李永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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