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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23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2700余次,获利136.5万余元,滕州一温泉会所负责人被提起公诉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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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9:34:07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9日讯 7月8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朱某甲组织卖淫罪案的案件起诉书。起诉书显示,朱某甲与张某某、朱某某预谋后,将枣庄滕州市海洋之星温泉会所“五楼”(实际为四楼)作为专门的卖淫区,组织杨某某、孙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等23名卖淫女向前去嫖娼的客人提供性服务2700余次,卖淫所得136.5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某),男,1967年出生,小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某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同张某某(已判刑)共同出资经营滕州市海洋之星温泉会所,朱某甲带领朱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到滕州市海洋之星温泉会所工作。

2016年2月份,朱某甲与张某某、朱某某预谋后,将滕州市海洋之星温泉会所“五楼”(实际为四楼)作为专门的卖淫区,由朱某某招募并管理卖淫女,卖淫所得五五分成,由郭某某安排服务生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并对公安部门的检查进行警戒,组织杨某某、孙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等23名卖淫女向前去嫖娼的客人提供性服务2700余次,卖淫所得136.5万余元。

滕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闪电新闻记者 王雷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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